如果老罗和薇娅作为联合体投标,法律上可行吗?——《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对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异同?

发布时间:2020-04-02 17:07:27     访问次数:

昨晚8点,罗永浩在抖音正式开始他的第一次带货直播,威力惊人。虽然满脸写着被迫营业的表情,但还是交出了一份不俗的战绩,红红火火踏上了卖艺偿债之路。
当然,愚人节的这场直播舞台并不是只属于老罗一个人。“带货一姐”薇娅在淘宝直播卖火箭,原价4500万,薇娅直播间立减500万。
这两位现象级的流量带货能力巨大,但目标人群并没有太大交集,比如罗永浩直播间男性居多,薇娅则针对有家庭的女性。


老罗和薇娅要联合体投标?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引爆了直播卖货。数据显示,2月超100万人来开淘宝店,新开直播的商家数环比劲增719%,而商家订单总量平均每周都以20%的速度增长,成交金额比去年翻倍。与之相对应,各行各业都在“抢”直播生意,就连平日里运筹帷幄的CEO和高管们也下海开始了直播卖货生涯。 如果一家单位,需要直播卖货,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主播,但此单位目标客户包括老罗和薇娅的粉丝群体,老罗和薇娅需要结成联合体投标才有可能中标,那么在我国法律层面,老罗和薇娅进行联合体投标可行吗?
联合体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老罗和薇娅作为自然人可以参与政府单位招标采购,如果非政府单位招标,则需两位的公司结成联合体参与公开招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不能是其中一部分具备。 从上述法条的表述可知,联合体各方应当都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各方是指所有参与联合的成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条件是指参与联合的成员分别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格条件,任何一方均符合相应的能力要求或资格条件要求,不能是联合体一方具备部分能力或条件,欠缺的条件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来弥补。  因此,老罗和薇娅,或其公司,都需要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如果有一方只满足部分条件,则不能参与。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 一旦中标,双方均需和甲方签订合同,承担应尽责任。
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确认
联合体中同类资质的成员等级不同如何确认联合体等级,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实践中,一线人员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要结合联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确认。
老罗和薇娅公司有什么资质?不清楚,反正联合体资质认定“就低不就高”。
联合体投标的禁止行为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限定联合体投标的排他性,即只要参与联合体投标,属于联合体成员,即丧失了再次参与投标的资格,不得再次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实践中,有的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一方面组成联合体投标,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显而易见,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投标行为当属无效。
如果老罗或薇娅想背地里踹掉对方单独行动,或者找别人再组成联合体,都是不被允许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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