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发改委公布《招投标法》修订草案,规则变了!

发布时间:2019-12-04 11:10:46     访问次数: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次《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力度可谓不小,尤其是在招标人自主权、低价中标等热点问题上都有动作。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这次的草案修订有哪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呢?信源和大家一起分析解读一下:  
  法律层面明确推行电子招投标  
  本次大修草案新增了电子招投标的原则性规定和电子化招标的操作规则,也是首次从狭义法律层面明确“国家推广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施行6年后,终于准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推广应用提供明确的狭义法律依据,算是为电子招投标提振名声。 
  依法必招范围缩小 
  草案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定义中,删除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意味着只要是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即便是涉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也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或自由选择任何方式进行采购,还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采购自由权。  
  强调招标人的自主权  
  草案较为彻底地体现了招标人当家作主的思路,还招标人的自主权。  
  一,明文规定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或自行开展招标工作(无需备案)、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等,驳斥了部分地区、行业为招标人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要求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限定资格审查方式,以及禁止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的做法。  
  二,明确招标人的定标权。草案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必需信息,并进行解释,且取消了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强制排序,而是依据招标文件和评审意见,由招标人从不超过三个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将定标权完整地交还给招标人。  
  规范异常低价中标 
  草案中对于持续引发社会热议的低价中标问题也拟采取相应对策:  
  一是参照政府采购的做法,在评标环节引入对异常低价的澄清和申辩机制,要求投标人对异常低价进行合理性解释。  
  二是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适用范围,规定其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流程规则大变动,提高招投标效率 
  草案中还增补了将会致招投标流程和业务规则大动的规定。如: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再要求为同一时间,这意味着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可以另行约定开标时间,组织开标工作。  
  同时缩短了澄清截止时间要求、异议提出时间以及依法必招项目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有利于提高招标效率。  
  进一步明确了重复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签订或履行合同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机制,允许招标人通过其他采购方式或选择相邻标段中标人重新签订合同的做法,以兼顾项目效率。  
  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对招标计划公开作出规定。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  
  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引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同时,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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