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第31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实行

发布时间:2019-10-30 14:25:44     访问次数:

   世界银行于北京时间24日上午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去年从此前78位跃至46位后,今年再度提升,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极大的十大经济体。其中,单项指标排名提升极大的是办理建筑许可,提升了88位,质量指数获满分。  

  世界银行表示,近期的改革还让中国成为执行合同效率最高的经济体之一。《报告》显示,中国本地企业家解决商业纠纷平均耗时496天,费用为索赔金额的16.2%,均好于东亚太平洋地区平均水平。并且,中国还改善了司法行政质量,该指标获得了满分18分中的17分,为截至目前全球最高分。  
  10月22日,国家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信《条例》实行后,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将继续得到提升。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对招投标领域影响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市场主体,破除不合理门槛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提到,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也提到,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此可看出,破除不合理门槛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一直以来强调的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隐形歧视,如对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含分子公司)、规模条件进行限定。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再次强调及细化。 
  2、放宽市场准入 
  《条例》第二十条提到,“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放宽准入更有利于加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也意味着强调中小企业应平等的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中。 
  3、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条例》第七十条提到,“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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