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发售期是否计入等标期?
问题: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4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出售招标文件,5月17日开标,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为5月2日。如果不计算开始出售文件当日和开标当日时间,刚好够法定的20日开标时间。
请问现在招标文件发售用去6天,只剩余14天,那么5月17日开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该法条规定的不少于20日,是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间距,如公告发售当日开始发售文件,发售期满足5日以上,且从开始出售文件时间直至开标时间满足20日,则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正常开标。
2、招标文件是否可以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问题:近期发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但上述法定情形未包括投标人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情形。请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上述情形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情形?
答案:可以。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缔结过程,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风险。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行为,也将对招标人的权力造成损害。从这个角度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等违法情形列入不予退还招标保证金的约定情形中。
3、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明确中标单位数量?
问题:某单位每年都有一批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零星小型项目,想要招几家施工企业作为入围单位。由于每年零星小型项目数量不定,请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不规定入围单位的数量?
答案:对于入围招标项目如何确定中标单位的问题,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一是合格制。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确入围标准,不明确具体数量,投标单位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即为中标单位。二是有限数量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入围单位数量,评审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选择综合排名靠前的相应数量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实践中,采用有限数量制居多。该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采用合格制方式确定入围单位,还是采用有限数量制方式确定入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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