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往往会标明施工单位可以现场踏勘,但是现实情况却有很多的施工单位不重视现场踏勘这项工作,其实现场踏勘对投标工作影响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投标人提高报价准确性,也可以为后期中标后施工后开展建设工作奠定前期的勘查基础。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并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这样的招标项目通常以工程项目居多。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是否决定投标或者编制投标文件的需求,到现场调查,进一步了解招标者的意图和现场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以及投标价格决定。投标人如果在现场勘查中有疑问,应当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时间解答。通过对工程现场的仔细踏勘,可以对工程周边道路交通、用水、用电、运输、场地等施工条件进行充分了解,也能对工程周边地方材料、人工成本等进行了解,更能对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是否与工程现场情况相一致进行核实,若发现不符可及时向招标人要求澄清答疑,进而对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价格起着重大作用。如果不进行现场踏勘,可能出现投标报价不准确、无法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问题等,若出现工程造价与投标价格出入较大的情形,施工企业将面临较大损失。但是,并非所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都有必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勘查,对于采购对象比较明确如货物招标,往往就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了。踏勘项目现场时,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现场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对影响供货或者承包项目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施工现场以下内容: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以及这些设施所占持方等。
此外要注意的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特别说明: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对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作出明确的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