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者在名称、流程上非常相似,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不仅投标人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一些招标人自身也易混淆。
竞争性谈判:一轮或多轮谈判后,供应商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谈判小组和磋商小组都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就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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