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2-11-08 14:36:10     访问次数:

   1、公开招标

  定义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①货物和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邀请招标
  定义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提示:
  第③项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第④项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竞争性磋商
  定义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询价
  定义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单一来源采购
  定义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
  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提示:
  第①项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7、框架协议采购
  定义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④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属于第②中情形的,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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