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救命”文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发布时间:2019-09-11 15:05:40     访问次数:

   9月4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

工信部发布“救命”文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征求意见稿共细分为三十四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0月7日前可反馈意见。  
  其中,有这些地方值得关注:
  被规定的对象不仅是国家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的第二条列明了其适用范围,其中,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大型企业的采购也被纳入办法管理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政府机关、国有大型企业外,大型民营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支付款项的,也应当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  
  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这一条规定所指的优势地位,是指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具有依赖性。同时,办法规定,大企业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和迟延付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小编的理解,以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付款条件,也要格外注意是否涉嫌违反本条规定。
  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本条是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了,其中明确规定了采购的付款期限。这意味着,在未约定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供应商一旦完成交付,则必须在30日内完成付款,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如果约定了验收条件,付款期限通常也不得超过90日。  
  合同未约定的,票据支付应当征得同意  
  第十二条【票据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未约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应当征得中小企业的同意,并应当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  
  这一条即意味着,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强迫供应商接受承兑汇票,即便供应商同意接收,也应当支付利息。  
  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付款  
  第十三条【发包人直接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分包人支付款项。 
  承包合同未做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人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分包人的请求,在核实情况后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金额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为限。分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争议的除外。  
  以往一些工程项目往往出现承包商拖欠款项事宜,导致分包商无力支付民工工资,而发包人限于合同规定,往往不具备直接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本条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迟延支付应当付1.5倍利息 
  第十六条【迟延支付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在中小企业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而未支付约定款项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应获得1.5倍赔偿利息,并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限制项目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大型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除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还有可能在投资项目申请、失信惩戒方面受到制约。  
  国家不断给予政策帮扶中小营商,这次的政策可谓直指关键,为中小企业发展运营雪中送炭。但也有声音觉得此政策是否能执行到位仍需观察;还有声音呼吁能否取消承兑、商兑等付款方式。  
  你对政策有什么建议吗?可以通过通知发布的联系方式给工信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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