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正式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据悉,此次修法将会对“最低价中标”动刀。为了在新环境中尽可能顺利地中标,首先应该排除自身违法的可能性。那么,现有的招投标法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串标、围标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之间的下列情形属于或者可以视为是串通投标:
协商投标报价、数量、质量等投标文件标的实质性内容;
约定中标人;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下列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套路总结①招标人版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结算价格;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套路总结②投标人版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套路总结③评审专家版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若是操作过串标、围标的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奉劝各位早早收手。若是走在正道上的企业,也要注意不要瓜田李下,在程序问题上授人以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