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改委关于启动本省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14:58:02     访问次数: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管理办法》(粤发改公资办〔2017〕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决定启动我省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
  除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的,由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等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平台场所设施情况和服务情况,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情况,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开通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等。
  二、评价主体
  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评价和监督管理实行地级市属地化管理。具体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从附件所列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录中选择相关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评价申请。受评方向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自愿接受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评价,纳入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二)自我评价。受评方按照《评价办法》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粤发改公资〔2016〕10号)(以下简称《平台标准》)和评价指南组织开展自我评价,撰写自评报告,完成《评价办法》中“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施和服务评价规范(总表)”,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送达第三方评价机构。
  (三)初步审查。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登录受评方门户网站、资料查阅等方式,对受评方提交的自评报告、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受评方按规定补充提供。受评方提供的资料反映其不符合《平台标准》、不具备实地评价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书面通知受评方整改。初审合格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受评方的实际情况安排实地评价,并通知受评方。
  (四)实地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办法》和《平台标准》和评价指南等文件开展实地取证、评价。
  (五)意见反馈。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在实地评价结束前向受评方书面反馈评价意见和理由,倾听受评方的意见。受评方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当场提供资料的,可于3天内提出书面资料,并同时附送相关政策依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有异议的地方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取证,或重新开展评价。
  (六)报告出具。第三方评价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向相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负责。
  (七)评价公示。相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将评价报告在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或评价结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在评价报告公示期满的7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异议,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投诉。
  (八)结果通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并向受评方发出《评价结果通知书》。
  (九)编码管理。经评价合格或整改复查合格的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凭《评价结果通知书》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平台编码申请,并对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进行编码后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及时公告。
  四、有关要求
  (一)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设施、服务和电子化交易系统可分阶段进行评价。尚未建设电子化交易系统的平台,其场所设施和服务经评价合格后,交易平台先不编码,纳入全省统一的在线调度管理和监管。待电子化交易系统经评价合格后,再统一编码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监管。
  (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评价,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要向政府和本级财政及时争取第三方评价专项工作费用,落实专人跟进管理,强化组织实施,以充分利用好社会化场所设施资源和电子化交易系统资源,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有关第三方评价机构已将相关评价方案、报价、服务和质量条款送达我委备案。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第三方评价机构认真履约履职,确保评价质量。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的相关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反馈我委。
  五、其他事项
  (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轮第三方评价工作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平台,以及可供利用的场所设施等政务资源,如采用第三方评价方式予以督促落实,应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从附件所列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录中委托相关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完成。
  (二)社会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参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0号)附件所列《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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